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推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进步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名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址在黑龙江哈尔滨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与单位拓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特点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水平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角逐能力作为学校存活与进步的生命线。
第五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进步,具备较强专业常识和实践能力,拥有较高职业素养和革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与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方位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同时,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拓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实行教育部和黑龙江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拟定学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依据黑龙江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拟定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拓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推行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置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剖析、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知道有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大高考考试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推行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当年黑龙江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实行。具体招生专业介绍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法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需要的按当地规定实行;没规定的,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推行大类招生。推行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策略培养;第二学年依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策略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同意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考生有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商务英语、翻译专业使用英语讲课,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考试报名。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孩比率无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需要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需要。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公告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黑龙江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另设有出色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依据学生实质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网站准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 http://www.hljeu.edu.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依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讲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需要、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