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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来源:www.limpn.com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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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学网从教育部阳光高考考试信息公开平台获悉,哈尔滨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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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 学校推行黑龙江、哈尔滨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推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八条 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为准。根据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公告》等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实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告》需要,认真实行《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质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状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按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生源地为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需要与考试报名专业需要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根据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策略及有关方法实行。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成绩相同的状况参照本章程第十条实行。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与韩国世明大学合作举办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学生在哈尔滨学院学习,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需要和学位授与条件,可获得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制四年。该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低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置。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我校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绘画、动画、摄影、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录取时,在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根据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艺术文科考生根据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理科考生根据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艺术类考生,可按相应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录取时,以实质考分为准。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方法

  学校在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根据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体育文科考生根据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体育理科考生根据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体育类考生,可按相应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录取时,以实质考分为准。

  第二十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率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黑龙江物价局、黑龙江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需要,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与条件的授与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需要、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指令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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